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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6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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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管护经营责任人要在站长的带领下,认真开展管护经营工作,要对自已的管护经营责任区情况全面了解,不缺勤,不漏岗,每天深入到自己的管护经营区检查,巡护,做好本责任区内的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,负责护林防火,森林病虫害防治,依法抵制乱砍滥伐,乱砍盗伐,毁林开垦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,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二、管护经营责任人必须持管护证上岗,佩带管护经营袖标和胸卡,要看护,爱护,维护,和正确使用管护经营设施,设备和相关物品等,注意保持管护站卫生,负责本站,绿化,美化工作。
三、管护经营责任人必须坚持本人全天候上岗,绝不允许倒班,轮岗,找人替管。
四、管护经营责任人非防火期期间每月假期四天,在管护站长统筹安排不影响管护经营正常开展情况下,可由管护人自行决定休假时间,管护人非防火期假期由管护站长批准。管护经营责任人病假,事假,应向管护站长提出申请后,经林场场长批准后,方可执行。
五、管护站站长负责本站管护经营责任人的考勤,并填写考勤表,每月月末上交林场,经主管副场长审定后,作为财务部门制定管护经营责任人工资表的凭据。
六、管护经营责任人在管护经营工作中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和义务,模范遵守管护规定,对成绩突出的管护站和个人,林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七、管护经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情节轻微的扣除工资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管护经营资格:
1、无故旷工的,经林场领导小组检查发现的每天扣除工资50元;经场长及市局检查发现的,每天扣除一百元,直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。每月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,取消管护经营资格。
2、请病假的,经林场场长同意后,可以不扣工资,但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5日的,取消其管护经营资格。
3、请事假的,经林场场长同意后,应扣除事假期间工资,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,取消其管护经营资格。
八、上班期间,不允许酗酒,如经发现每次扣除工资50元,超过3次,取消其管护经营资格。
九、上下班期间,应遵守交通规则,注意交通安全,如发生交通意外,林场概不负责。
十、因报告不及时发生林政案件及本责任区发生森林火警、火灾的,取消其管护资格。发生毁坏乔木的,每株树木罚款10元,发生毁坏幼苗幼树的,每株幼苗幼树罚款5元。
十一、管护站长考勤失真,每次罚管护站长人民币200元。
十二、上岗期间保护好自己物品,如有丢失,林场概不负责。